专利异议等多项新规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生

作者:Joel Cheong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专利注册官发布第 1/2025 号公告,宣告 2022 年《专利(修订)法案》
中的若干条款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除上述内容外,以下配套法规也将于同日生效:

  • 2025 年《专利(修订)条例》
  • 1983 年《专利法指令》
  • 2025 年第 1 号《实务指引》

2022 年的修订为马来西亚专利制度带来了重大程序改进,包括引入第三方意见、优先权恢复
以及扩大了申请后文件的访问权限。

然而,备受期待的关于授权后专利异议的条款此前一直被暂缓实施。本次公告发布后,专利异
议机制将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正式启用。

这标志着马来西亚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进展,提供了对已授权的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UIC)
提出异议的行政途径,当事人可直接向专利注册官提出异议,而无需通过法院申请无效的程序
来提出异议。

专利异议框架概述

可以提出异议?

  •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已授权的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提出异议
  • 非马来西亚居民提出异议 时,必须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何时可以提出异议?

  • 必须在专利授权公告刊登于《知识产权官方公报》(IPOJ)之日起六(6)个月内提出异
    议。
  • 该期限不允许延期。

如何提出异议?

  • 提交规定表格(专利提交表格 26/实用新型证书提交表格 26A)并缴纳相应费用(专利缴纳
    2,500 马来西亚林吉特/实用新型证书 1,500 马来西亚林吉特。
  • 提供异议理由陈述和经法定 声明佐证的证据材料。
  • 目前,文件必须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现场提交;下午 3:00 前收到的提交视为当日提交。

议理由

仅可基于特定理由提出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异议,其中包括:

  • 所主张的发明不具备专利性(不具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适用性)(第 11、14、15 及 16 条。
  • 发明属于不可专利客体(第 13 条或第 31(1)条)或未满足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  遗漏了理解发明所必需的关键图纸。

异议程序

异议申请书提交后,将会通知并邀请专利权人在三(3)个月内提交答辩陈述。
此后异议人和专利权人可交换证据和书面陈述。为确保公平,注册官可任命由未参与该专利审
查的资深专利审查员组成的异议委员会复审。

审查后,注册官可决定:

仅可基于特定理由提出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异议,其中包括:

  • 维持专利/实用新型证书的授权状态;
  • 维持授权但作出修订;
  • 撤销专利/实用新型证书。
    任何一方均可在注册官作出最终决定之日起一个(1)月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的其他重要更新

除专利异议机制外,新版《专利指令》和《实务指引》还将实施以下更新:

  • 扩大公众对专利文件的访问权限:申请人现在不仅可以获取专利/实用新型证书的说明书副
    本,还可以获取转让、许可文件、审查报告以及部分官方往来函件。
  • 序列表:必须同时提交
    PDF 格式与符合 WIPO ST.26 标准的 XML 格式序列表。每页均须编号(如 SL1、SL2、
    SL3。
  •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必须包含国际检索机构/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的书面意
    见及国际阶段期间所作的任何修订副本(如有)。
  • 分案申请和电子申请:进一步明确说明了提交程序及表格可用性

针对更新的应对建议

建议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

  • 提前预判异议机制生效后可能出现的第三方异议。
  • 确保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健全、完备且完
    全符合法案及条例要求。
  • 审查进入国家阶段文件和序列表,以满足更新后的要求。

专利异议机制的引入标志着马来西亚专利制度开启了激动人心的新篇章,强化了程序的完整
性、透明度以及利益相关者对该国日益增长的创新生态系统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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