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与许可协议:如何抉择?

作者:Shevithra Selva Mohan

 

引言

 

在商业协议领域,特许经营协议与许可协议往往难以区分。典型案例Janet Ooi Hui Ming 诉 STCManagement Sdn Bhd & Anor一案 [2020] 就可以清晰地展现了某一协议属于许可协议还是特许经营协议这一难题的复杂性。在马来西亚,特许经营协议受《1998 年特许经营法》(Franchise Act1998)约束。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决定协议性质的核心要素,并重点说明如何区分某一项协议更倾向于特许经营协议还是许可协议。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界定了所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在本案例中,“加盟商”与“特许权人”达成协议,共同建立并管理以“Shane”品牌命名的学校。加盟商提出法律质疑,主张由于该特许经营权未按照《1998 年特许经营法》第 6(1) 条的规定进行注册,因此该协议无效且不合法。根据该条款,特许权人有义务向特许经营权登记处(ROF)登记其特许经营权。然而,特许权人反驳称,该协议并不构成特许经营协议,而仅是一份授权加盟商使用“Shane”品牌的许可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定该特许经营权是否未注册之前,法院从案件伊始便着重强调并审议了相关各方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

 

法院最终裁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支持了加盟商的主张,认定该协议完全符合《1998 年特许经营法》第 4 条所规定的全部四项要素:

 

1. 特许权人授予加盟商依据 Shane “合作连锁体系”运营特许业务的权利;

 

2. 特许权人授予加盟商使用 Shane 商标、课程大纲、教学材料及知识产权的权利;

 

3. 特许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多项因素实施持续性管理。上述管理内容涵盖加盟商需严格遵循特许权人的业务政策及操作手册的义务。此外,特许权人对加盟商的经营活动保有重要权利并实施监督。这些权利具体包括:确定加盟商中心的选址、审查及监督加盟商的账目与经营状况、确保其合规性、针对违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监管与品牌相关的设计及规格标准、参与招聘及人员配置决策,以及指导业务运营的具体执行(例如安排学生付款等);

 

4. 加盟商需向特许权人支付初始费用及月度费用。

 

鉴于《1998 年特许经营法》第 4 条所列的所有要素均已充分满足,双方签署的协议显然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定定义,从而驳斥了特许权人关于该协议仅构成许可协议的主张。因此,依据《1950年合同法》(Contracts Act 1950)第 2(g) 条的规定,由于特许经营权未在开展业务前完成注册,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且不具备法律执行力。随后,法院作出有利于加盟商的判决,裁定其有权要求特许权人退还所有已支付款项。

 

总结

 

所有潜在的特许人需明确知晓,许可协议受《1950 年合同法》规范,而特许经营协议则由《1998年特许经营法》管辖。因此,在协议起草过程中,必须确保精准性,以避免许可协议无意中落入特许经营法的适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一方起草具有更高保护程度的许可协议时,其内容或条款更有可能偏离许可协议的性质,而趋近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与主要用于保护企业商标、但不持续管控经营活动的许可协议不同,特许经营协议涉及更深层次的控制与监管。因此,对于特许权人而言,精确起草协议至关重要,以免因疏忽而触犯法律,进而招致法律和经济后果。

 

核心要点

 

一份协议可能看似只是普通的许可协议,却具备特许经营协议的关键要素。然而,若将特许经营协议错误表述为单纯的许可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未注册的特许经营,从而面临严重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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