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马来西亚成为新的专利合作伙伴!

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询问:是否可以利用相应专利申请在中国的审查结果,来加快其在马来西亚的审查进程。过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不属于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的指定机构,因此无法利用中国对应专利的审查结果,来加快在马来西亚的审查进程。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和SIPO已经展开合作,从2018年7月1日起启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计划”,首阶段试行期为两年。

依据为期两年的试行期,MyIPO与SIPO将评估是否在期满后继续实施PPH计划。双方将依据以下两个因素作出决定:

1. 双方是否收到足够数量的PPH申请

2. 申请量是否超出可管理范围。

但可以确定的是,一旦申请量超出可管理范围,计划将被终止。

总体而言,PPH计划为相关国家提交的对应专利申请提供加速审查程序,帮助包括马来西亚和中国企业在内的申请人更快获得相应专利。简而言之,PPH计划允许申请人将第一专利局已认定其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的对应专利申请作为依据,在第二专利局申请加快审查。

提交PPH请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 第二专利局(SPO)的专利申请与第一专利局(FPO)的申请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即依据《巴黎公约》和/或PCT国家阶段的要求主张优先权;

● FPO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已被该局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

● SPO的专利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应与FPO已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的权利要求实质上相对应;

● 提出PPH请求时,SPO尚未开始实质审查;

● 在提出PPH请求时,申请人必须已经向SPO提交了实质审查请求,或同时提交PPH请求和该审查请求。

提交PPH请求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 FPO出具的所有审查意见书的副本及其翻译(英文或马来文);

● FPO已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翻译(英文或马来文);

● FPO审查员引用的所有参考文献副本。如引用文献为专利文件,除非审查员明确要求,否则无需提交;

● 权利要求对应表,用于说明SPO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与FPO申请中已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实质性对应关系。

PPH计划可加快专利审查程序,并加强各专利局之间的检索与审查结果共享,从而提升全球审查质量。如需进一步了解PPH相关程序,欢迎通过kass@kass.asia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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