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之争:决定胜负的不是知名度,而是证据

Map of Southeast Asia showing the Philippines prominently.

作者:Ma. Syril Diesta 

当两个商标明显相似时,消费者就一定会产生混淆吗? 
菲律宾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未必。 

Innolab Industries, Inc. v. United Laboratories, Inc.(G.R. No. 257075,202585日)一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一项在商标法实践中经常被误解的重要原则:商标之间存在相似性,并不足以阻止其注册。 

法律所要求的,并非仅凭商标外观或读音的相似性作出判断,而是需要充分、具体且基于消费者认知的证据,证明该相似性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此项判决不限于本案当事人,而是向品牌所有人、初创企业及商标法律实务人士明确传达了一项重要原则。 

判决要点

  • 商标之间存在相似性,并不足以阻止其注册。要驳回注册申请,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足以误导或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应依据客观证据标准,而非主观推断。 
  •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等准司法及行政机构不应受严格程序规则的拘束,而应秉持程序灵活性的原则,以维护实质正义与公平。 

案情概述

2015729日,Innolab Industries, Inc.(Innolab) 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拟注册商标 “INNOLAB”,涵盖以下类别: 

  • 3类(Class 3):肥皂、香水、精油、化妆品及化妆制品、个人护理产品、护肤产品以及护发产品; 
  • 5类(Class 5):药品及卫生制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以及家用危险化学品产品。 

United Laboratories, Inc.(Unilab), 为菲律宾最具影响力的制药企业之一,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认为 “INNOLAB” 与其已注册的第5 “UNILAB” 商标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相关商标如下所示: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局支持了 Unilab 提出的异议,并裁定不予核准 Innolab 的商标申请。随后,Innolab 因未缴纳上诉费用,其上诉被驳回。该驳回决定之后分别也获得知识产权局总局长及菲律宾上诉法院的维持。 

该案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 

法院裁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最终裁定: 

准予注册“INNOLAB”商标(申请号4-2015-008549),但前提是不存在其他正在审理中的经核实异议

1.实体争议问题: 混淆可能性是否成立?

  尽管法院承认 “INNOLAB”  “UNILAB” 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法院认为,作为提出异议的一方,Unilab 不仅需要证明两者相似,还必须进一步证明这种相似性会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但在本案中,Unilab 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这一点。 

法院强调,判断两个商标是否可能造成混淆,不能只靠主观判断,而必须以实际证据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消费者如何看待该商标,以及市场上的实际情况这包括: 

  • 具备专业资格且可信的证人证言; 
  • 采用正确方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 合理的调查对象、样本数量及范围; 
  • 能反映实际市场情况的相关证据 

 

法院不接受 Unilab 仅凭双方商标均属于第5类商品,就认定两者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说法。法院指出,商品分类并不能决定两个商标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关联性。 过去那种仅依赖商品类别来判断商标关系的做法已经不再适用,否则可能让类似案件产生不合理的判断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Unilab 提出的证据反而对自己不利。其产品使用的并非单纯的 “UNILAB” 文字商标,而是带有图案设计的 “UNILAB and LOGO”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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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INNOLAB”“UNILAB and LOGO”之间的差异,比单纯比较文字商标“INNOLAB”“UNILAB”时更为明显。因此,如果 Unilab的目的在于证明消费者可能会对两个商标产生混淆,那么提交带有明显不同图案设计的产品包装,反而削弱了其主张,而不是加强其论点。 

2. 程序争议问题:程序规则的灵活适用

 法院认为,知识产权局及上诉法院不应仅因 Innolab 未缴纳上诉费用,就直接驳回其上诉。由于该疏漏并未影响任何一方的正当程序权利,知识产权局应给予 Innolab 补缴费用并继续上诉审理的机会。 

法院指出,行政机构审处理案件时,不应只看重程序上的形式要求,而应给予合理的弹性。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为了帮助案件得到公平处理,而不是因为一些程序上的小疏漏,就阻止当事人寻求公正的裁决。 

案件总结摘要 

  • 在行政商标案件中,异议方必须提供实质性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仅证明两个商标相似并不足够;若主张依据综合因素判断方法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则必须针对相关因素分别提出具体证据。
  • 在行政及准司法程序中,程序规定应服务于公平,而不是成为阻碍正义的障碍。直接驳回 Innolab 的上诉,剥夺了双方获得充分审理的机会。 

结论

Innolab v. Unilab 一案明确指出:商标异议不是一场关于推测的争论,而是一场关于证据的证明。任何关于混淆可能性的主张,都必须有真实市场情况作为支撑,而不能仅凭企业声誉、市场影响力或形式上的商标比较来判断。同时,行政司法也必须兼顾程序与公平,程序规则不应成为阻碍当事人获得实质正义的障碍。 

通过裁定 “INNOLAB” 商标获准注册,菲律宾最高法院不仅维护了合法商标申请人的权益,也进一步提升了菲律宾商标法律实践中对证据、逻辑及公平审查的重视。该判决再次提醒所有品牌所有人及知识产权拥有人,在商标法领域,最终决定权属于证据,而非企业的声誉或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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