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l-Known Marks Are Now Registered Ex-Parte in The Philippines

By Ma. Syril Diesta In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for brand owner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hilippines (IPOPHL) has allowed the ex-parte registration of well-known marks in the Philippines. With the issuance of Memorandum Circular No. 2025-009 effective 28 April 2025, IPOPHL has officially launched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Declaration and Creation […]
Sowing Innovation: How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Supports Myanmar’s Agricultural Growth

By Khin Yupar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PVP) is a for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right that grants exclusive rights to breeders of new plant varieties. It incentivizes innovation in agriculture by allowing plant breeders to control the propagation of their new varieties for a defined period, for developing nations like Myanmar, PVP has the potential […]
Fair Play in Franchising – How Section 20 Protects You from Discrimination

By G. Yeshanthan Nair When stepping into the world of franchising, fairness is not just a courtesy, it’s a legal requirement. Section 20 of Malaysia’s Franchise Act 1998 serves as a vital safeguard against discriminatory practices within franchise systems. For both aspiring and current franchisees, understanding this provision is key to protecting your rights and […]
创新推动经济发展:《2024 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解读

作者:Geetha Kandiah 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提升国家竞争力和实现社会进步的关键驱动力。《《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报告》作为衡量各国创新能力与绩效的重要参考标准,为全球了解各国如何通过发展创新和知识产权以支持经济发展提供了深刻见解。该指数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其他国际组织及学术机构每年发布。 全球创新指数(GII)概述 全球创新指数是一项系统评估各国创新绩效的综合性排名体系,涵盖创新生态系统中的投入与产出两个维度。投入指标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本和研发投入等创新支持要素;产出指标则衡量创新活动的实际成果,例如专利数量、科研出版物以及创意产品等。 通过对80多个指标的综合分析,GII全面展示了国家创新生态的整体情况,是各国政策制定者、企业管理者及学术机构评估本国创新体系、识别优势与短板、跟踪全球趋势的重要工具。 GII的角色与与其相关的利益方 全球创新指数发挥着多重作用: • 政策制定:各国政府利⽤GII数据制定战略,以加强本国的创新⽣态系统。 • 商业决策:企业依托该报告,发掘投资机会并寻求战略合作伙伴。 • 学术研究:研究人员借助GII分析创新趋势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 国际比较:国家和地区通过与全球领先者对标评估,识别可借鉴的最佳实践。 2024年全球排名前20国家 根据2024年排名,全球前十名依次为: 1. 瑞士 2. 瑞典 3. 美国 4. 新加坡 5. 英国 6. 荷兰 7. 芬兰 8. 丹麦 9. 德国 10. 韩国 瑞士、瑞典、美国和荷兰等传统创新强国依然保持领先地位,主要得益于其高度成熟的创新生态系统和持续的研发投入。亚洲国家中,韩国和新加坡继续展现出卓越的创新能力。 过去五年中,印尼、毛里求斯、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和巴西的排名提升幅度最大;而在过去十年间,进步最为显著的国家包括中国、印度、伊朗、摩洛哥、菲律宾和土耳其。 东南亚地区国家的表现 2024年东南亚国家的创新指数排名如下: 1. 新加坡:第4名 2. ⻢来⻄亚:第33名 3. 泰国:第41名 4. 越南:第44名 5. 菲律宾:第53名 6. 印度尼⻄亚:第54名 7. ⽂莱达鲁萨兰国:第88名 8. 缅甸:第125名 柬埔寨和⽼挝的具体排名在现有资料中尚未详细列出。 整体来看,东南亚地区在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其中越南、印度尼⻄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的进步尤为引⼈注⽬。 国家表现分析 越南 由于政府对科技和创新的强⼒⽀持,越南在GII排名中正迅速崛起,已经成为⼀颗备受瞩⽬的新星。该国在研发、数字化转型及⾼新技术园区建设⽅⾯投⼊巨⼤。在知识产权领域,越南的进展尤为明显,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电⼦、软件开发等⾏业的技术⽔平也不断增强。 印度尼⻄亚 得益于不断壮⼤的数字经济和初创企业⽣态系统,印度尼⻄亚在GII排名中取得了稳步进展。政府通过“印尼制造4.0”等举措⼤⼒推动创新发展,进⼀步提升了国家的创新格局。然⽽,印度尼⻄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仍⾯临挑战,⽽这正是维系创新驱动型增⻓的关键所在。 新加坡 新加坡在全球创新排名中始终位居前列,稳居东南亚创新领军地位。完善的知识产权框架、世界⼀流的科研机构以及良好的营商环境,共同推动新加坡在GII中保持⾼排名。新加坡专注于⼈⼯智能、⽣物技术和⾦融科技等新兴技术,彰显了其持续引领创新的坚定决⼼。 菲律宾 菲律宾在GII中的排名显著上升,反映出其在强化创新⽣态系统⽅⾯的持续努⼒。该国在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取得了进展,尤其在创意产业和数字领域尤为突出。政府为扶持初创企业和建设创新中⼼所推出的各项举措,进⼀步优化了菲律宾的创新格局。 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发展的启示 越南、印度尼⻄亚、新加坡和菲律宾在GII排名中的提升,凸显了知识产权(IP)在该地区的重要性⽇益上升。主要趋势包括: […]
在东盟申请专利的战略举措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简称东盟)由10个成员国组成,分别为: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东盟于1967年8月8日成立,旨在推动地区和平与稳定,并促进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作为东盟发展成果之一,东盟经济共同体(AEC)的建立大大降低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如今,AEC已成为亚洲第三大、全球第七大的经济体,其目标是构建一个具竞争力、充满活力、富有创新与包容性,且具韧性的经济共同体。 无论您是希望在迈向全球市场前先开拓东南亚的新创企业,还是计划拓展至东盟市场的跨国公司,一套健全的知识产权(IPR)保护机制都是防止他人侵犯您的品牌与技术成果、并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本文将探讨在东盟申请专利时需关注的几个重要策略。 一、 了解可获得的专利类型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缔约国,东盟各成员国均已建立基本的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持有人能够对其技术成果和创作内容申请保护。随着缅甸近期颁布专利法,东盟成员国的所有专利局目前均要求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之前满足可专利性条件。截至目前,东盟地区尚未设立统一的区域性专利制度,因此申请人需在每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在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泰国和越南,除普通专利外,还可申请第二层级的专利保护,通常称为实用新型(或简单专利/小专利/实用创新)。实用新型通常不要求发明满足创造性步骤的要求,但其保护期限和/或保护范围会相对较小。 二、 了解可申请的专利类型东盟各成员国在可专利主题方面大致相同。通常,治疗方法和商业方法通常不属于可专利主题。此外,在印度尼西亚,已知物质的新用途不属于可专利主题;柬埔寨和缅甸目前暂不提供药品专利保护。在泰国和越南,计算机程序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而在柬埔寨,申请人需在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与版权保护之间做出选择,提交专利申请将被视为申请人放弃对同一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权利。 三、 了解申请专利的语言要求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新加坡的专利局接受英文申请,无需翻译为当地语言。因此,原始申请为英文的申请人无需支付额外的翻译费用。然而,在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缅甸(需经注册官酌情批准)、泰国和越南,向专利局提交任何文件均需翻译为当地语言,需要预留额外时间翻译专利申请说明书等文件,以确保及时提交。 四、 了解如何加快专利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两种主要加速程序尽早获得专利授权。第一个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计划,在选定的东盟成员国提供服务;第二个是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计划,在9个东盟成员国,即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提供服务。PPH 是一种工作共享机制,允许申请人利用首个专利局出具的表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的审查报告,从而加快该申请在第二个专利局的审查进程。例如,若日本特许厅(JPO)认定某日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可利用 JPO 的审查结论加速其在马来西亚的专利申请流程。 与其他非东盟知识产权局签订 PPH 协议的知识产权局有:•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泰国知识产权部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分别与 JPO 签订了 PPH 协议;•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与 JPO、欧洲专利局(EPO)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建立了 PPH 合作;•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IL)与 J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及 EPO 签署了 PPH 协议;•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与 CNIPA、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及 EPO 达成 PPH 协定。此外,IPOS 还参与了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计划,该机制与全球主要专利局开展多边工作共享合作;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是类似 PPH 的工作共享机制。PPH 与 ASPEC 的核心差异在于:ASPEC 协议仅适用于参与该计划的东盟成员国,且申请人在专利授予或放弃前的任何阶段均可启动该程序。此外,部分东盟成员国针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实施了加速或加急审查程序,例如:新加坡为与人工智能和金融科技相关的发明提供快速审批通道;马来西亚则对涉及绿色技术的发明申请实行优先审查机制。 5.了解如何选择专利申请代理申请人常忽略的因素是委托谁处理专利申请。聘请熟悉市场、精通当地知识产权法的专业代理,将显著提高专利授权成功率。 如需东南亚国家的知识产权咨询或协助,欢迎发送邮件至 kass@kass.asia 或浏览我们的网站 […]
Carola Monintja Earns Silver Band in IAM Patent 1000 2025 Recognition

Jakarta, 11 June 2025 – Carola (Carla) Monintja, Country Manager for Indonesia at KASS International, has been honoured with a Silver Band in the IAM Patent 1000: The World’s Leading Patent Professionals 2025 rankings, marking her as one of Indonesia’s top IP leaders. Key Takeaways Industry Recognition – Carola Monintja, Country Manager of KASS Indonesia, earned a Silver […]
东盟知识产权: 合作催生创新之路

作者:Linh Nguyen 作为全球最具活力的新兴地区之一,东盟在投资机遇和经济发展方面成功吸引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了显著成就。致力于实现共同利益,东盟通过制定政策、搭建合作平台、提供培训与研究设施,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领域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全面合作。 知识产权(IP)作为推动贸易与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东南亚国家开展合作的有效途径。1995年,东盟签署《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次年成立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AWGIPC),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随着企业在在进入国内外市场前先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意识的不断增强,拟在东盟国家申请专利的创新型企业,可借助以下计划加快专利申请与保护进程: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是AWGIPC的一项重要举措,于2009年6月正式启动,是首个在东盟九个成员国(不包括东帝汶和缅甸)之间实施的区域性专利审查工作共享计划。 该计划通过共享检索与审查结果供各国参考,减少了各参与国之间的重复工作,加快了专利审查流程。目前,ASPEC下设两项具体计划: 1. ASPEC AIM: 2. PCT-ASPEC: 双边专利合作计划 越南知识产权局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近期启动的“协作检索及审查”(CS&E)试点计划是一项双边专利合作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东盟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作。 这一试点计划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将持续至2025年2月28日,是东盟区域内首个此类合作项目。该计划可将专利的检索与审查流程压缩至自第一专利局(越南或新加坡)提交申请之日起的10个月内。 根据最终的CS&E报告,申请人有两个月时间决定是否需要向另一国家提交主张优先权的对应申请;如第二专利局受理的申请在权利要求上与第一专利局的申请实质相符,即可获得优先审查。 该计划的主要优势包括: i. 时间效率:帮助创新型企业提前在目标国家制定市场进入战略 ii. 成本效益:可延迟向第二专利局提交申请及缴纳相关费用 iii. 在第二专利局可享受优先审查待遇 对于希望进入东盟市场的企业而言,在新加坡设立业务是一种常见的投资选择。新加坡作为东盟中最发达的经济体,正依托其“知识产权战略2030”,致力于将自身打造为一座枢纽,既促进东盟内部的互联互通,也加强东盟与全球的联接。这一战略路径为企业带来了诸多利好,包括关税优惠、投资机遇、宽松的移民政策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随着全球一体化和无国界贸易的不断扩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变得尤为重要。因此,诸如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之间的专利合作试点项目,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在更多东盟国家得到推广。 此外,依据企业或申请人的所属国家,还可借助非东盟国家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计划。例如,日本已与包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在内的多个东盟国家建立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快速通道机制。同样,韩国也与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开展了类似的PPH合作计划。(更多详情见:https://kass.com.my/articles/strategic-moves-when-patenting-in-asean/) 建议创新型企业积极利用上述合作计划,以进一步加快其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如果您有意开拓东盟市场,欢迎随时通过kass@kass.asia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与支持。
Alvin Boey Highlighted in IAM Patent 1000 2025 with Gold Band Distinction

Kuala Lumpur, 11 June 2025 – Alvin Boey, Business Manager at KASS International, has once again been honoured in the Gold Band by IAM Patent 1000, recognizing his elite contributions in patent prosecution. Key Takeaways Top-Tier Recognition – Alvin Boey, Business Manager at KASS International, has achieved his fifth consecutive Gold Band in IAM Patent 1000 […]
特许经营协议与许可协议:如何抉择?

作者:Shevithra Selva Mohan 引言 在商业协议领域,特许经营协议与许可协议往往难以区分。典型案例Janet Ooi Hui Ming 诉 STCManagement Sdn Bhd & Anor一案 [2020] 就可以清晰地展现了某一协议属于许可协议还是特许经营协议这一难题的复杂性。在马来西亚,特许经营协议受《1998 年特许经营法》(Franchise Act1998)约束。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决定协议性质的核心要素,并重点说明如何区分某一项协议更倾向于特许经营协议还是许可协议。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界定了所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在本案例中,“加盟商”与“特许权人”达成协议,共同建立并管理以“Shane”品牌命名的学校。加盟商提出法律质疑,主张由于该特许经营权未按照《1998 年特许经营法》第 6(1) 条的规定进行注册,因此该协议无效且不合法。根据该条款,特许权人有义务向特许经营权登记处(ROF)登记其特许经营权。然而,特许权人反驳称,该协议并不构成特许经营协议,而仅是一份授权加盟商使用“Shane”品牌的许可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定该特许经营权是否未注册之前,法院从案件伊始便着重强调并审议了相关各方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 法院最终裁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支持了加盟商的主张,认定该协议完全符合《1998 年特许经营法》第 4 条所规定的全部四项要素: 1. 特许权人授予加盟商依据 Shane “合作连锁体系”运营特许业务的权利; 2. 特许权人授予加盟商使用 Shane 商标、课程大纲、教学材料及知识产权的权利; 3. 特许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多项因素实施持续性管理。上述管理内容涵盖加盟商需严格遵循特许权人的业务政策及操作手册的义务。此外,特许权人对加盟商的经营活动保有重要权利并实施监督。这些权利具体包括:确定加盟商中心的选址、审查及监督加盟商的账目与经营状况、确保其合规性、针对违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监管与品牌相关的设计及规格标准、参与招聘及人员配置决策,以及指导业务运营的具体执行(例如安排学生付款等); 4. 加盟商需向特许权人支付初始费用及月度费用。 鉴于《1998 年特许经营法》第 4 条所列的所有要素均已充分满足,双方签署的协议显然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定定义,从而驳斥了特许权人关于该协议仅构成许可协议的主张。因此,依据《1950年合同法》(Contracts […]
Geetha Kandiah Spotlighted in IAM Patent 1000 2025 with Gold Band Recognition

Kuala Lumpur, 11 June 2025 – In the latest IAM Patent 1000 rankings for year 2025 edition, Geetha Kandiah, CEO of KASS International, was honoured in the prestigious Gold Band for Malaysia, recognising her exceptional leadership and deep expertise in patent strategy and valuation. Key Takeaways Top Patent Leader in Malaysia – Geetha Kandiah, CEO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