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Win for Public Health: Indonesia’s Constitutional Court Strikes Down Evergreening to Protect Affordable Medicines

A pair of adult hands surrounds a bright red heart, while in front of the heart is a white silhouette of a family of four. Two adults and two children holding hands.

By Carola Monintja  Millions of Indonesian patients living with chronic and 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 have just gained a powerful new safeguard against inflated medicine prices. In a significant ruling for public health, Indonesia’s Constitutional Court (Mahkamah Konstitusi) delivered its decision on 28 August 2026, partially granting the judicial review petition in Case No. 255/PUU-XXIII/2025, with the […]

越南修订《知识产权法》(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重要更新 

A yellow umbrella is seen flying in the air with other black and grey umbrellas | KASS International

作者:Linh Nguyen  2025年12月10日,越南国会通过了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并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法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执法机制,并推动越南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贸易承诺及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相衔接。  对于越南本土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此次修订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执法及商业化运用方式。  以下为本次修法的主要更新内容及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影响: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扩大 可受保护的外观设计范围扩大至:  局部设计(Partial Designs)   非实体设计(Non-Physical Designs)   图形用户界面(GUI)   图标(Icons)   其他数字视觉元素   新颖性宽限期也扩大至涵盖各种形式的在先公开,包括商业化使用或销售。  即使设计已公开,只要在公开之日六个月内提交申请,仍可获得保护。  此项变化使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进一步接近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该机制使创作者和外观设计权利人能够针对设计中最具特色和商业价值的部分获得保护,从而更有效地应对局部仿制或针对性抄袭。同时,这机制更贴合企业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程序效率提升及审查期限缩短 公告期限  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形式审查通过后1个月内公告。  专利: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9个月公告,也可以申请提前公告。  异议期限  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商标: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  专利: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实质审查期限  专利:从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分别从9个月、7个月和6个月缩短至5个月。  加速审查: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及商标可申请加速审查。  实质审查请求期限  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的42个月缩短至36个月。  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更高效的审查程序有助于企业更早获得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为市场拓展和竞争布局提供更坚实基础。在知识产权获得保护后,企业可更快速、更有信心地推出产品、打造品牌、拓展新市场,以及开展许可或战略合作,从而提升知识产权资产的长期商业价值。 正式确认知识产权为企业资产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产的地位,使其能够更明确地用于:  出资入股  融资安排  担保交易  企业并购  合资合作  这项法律有助于企业更有效地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架构和公司交易,同时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组合管理在融资、重组和业务扩张中的重要性。  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 加强执法措施  引入更有力的措施,包括强制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关材料。  扩大执法范围,可要求移除或禁用数字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包括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社交媒体。  提高赔偿额度  法定赔偿上限从5亿越南盾提高至10亿越南盾。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严重程度,设定为基本工资的10至100倍。  这些措施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更有力的维权手段,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执法的有效性,有助于打击假冒及网络盗版,同时也大幅增加侵权者面临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因此,企业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积极监测侵权行为,特别关注数字化渠道,并采取适当的许可策略和争议解决机制,以降低潜在风险。  帮助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环境 总体而言,越南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体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执法效率,以及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更贴近企业实际需求。  企业应主动审视并调整知识产权策略,充分利用更广泛的保护范围、更高效的程序和更有力的执法措施,并将知识产权更有效地融入商业化、投资及业务发展规划。  KASS International 致力于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我们提供知识产权策略、管理、维护和商业化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当知识产权格局发生变化时,您的战略也应随之调整。请通过 […]

加速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专利保护: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正式启动

A contract laid out on the table that has been stamped by the words patented in red colour | KASS International

作者:Carola Monintja  对于希望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更快、更高效地完成专利审查的申请人来说,现在有了一个新的选择。  继此前与日本、韩国成功开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后,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正式启动了双边PPH试点项目。  该项目已于2026年8月1日正式启动,试行期为五年。  核心要点 专利不只是对应,更保持一致: 印度尼西亚专利的权利要求,将尽可能与已经获准授权的中国专利权利要求保持一致。 申请时间非常关键: 必须在印尼知识产权局(DGIP)开始实质审查之前提出PPH申请。 双向受益机制: 中国申请人可以借助中国专利的审查结果,加快在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审查;同样的,印尼申请人也可以利用印尼专利的审查结果,加快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审查进程。 从实务的角度来看,这是近年来较具影响力的PPH合作项目之一。中国一直是印尼外国专利申请的重要国之一,而越来越多的印尼企业也将中国纳入其国际专利布局。因此,DGIP与CNIPA建立双边快速审查机制,能够直接满足两国申请人在实际专利申请的需求。  PPH允许申请人利用另一国家的相关专利审查结果,申请加快在另一国家对应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具体而言,如果CNIPA已经认定中国专利申请中的部分权利要求符合授权条件,申请人只要满足相关PPH要求,就可以参考这一审查结果,向DGIP申请加快对应印尼专利申请的审查。  这一机制同样适用于反向申请,即申请人也可以利用DGIP的审查结果,向CNIPA提出PPH加速审查请求。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一项双向受益机制。印尼申请人,包括当地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等,如果其权利要求已经获得DGIP认可或授权,同样可以考虑利用这试点项目,加快其对应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查,而不应将PPH仅仅视为外国申请人进入印尼市场时可以利用的一项便利措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PPH并不意味着专利一定能够获得授权。DGIP和CNIPA仍会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独立审查。  主要申请条件 如果申请人希望以CNIPA的审查结果为依据,向DGIP提出PPH请求,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中国和印尼专利的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应相同。  两件专利申请属于同一相关专利家族。  印尼专利的权利要求应与CNIPA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已被CNIPA认定为具备专利性或符合授权条件。  根据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CNIPA的相关审查文件、引用对比文件以及权利要求对应关系表。  PPH申请必须在DGIP开始实质审查之前提交。一般,我们建议将PPH请求与实质审查请求一并提交,以免错过申请时机。   在实际操作中,权利要求是否充分对应,往往是PPH申请能否顺利通过的关键。按照DGIP的要求,申请人通过PPH提出加快审查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必须与CNIPA认定为具备专利性或符合授权条件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根据我们的经验,仅满足“充分对应”通常还不够。更稳妥的做法是,将印尼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为与CNIPA已授权或已认可的权利要求一致,而不是仅保持相似或具有更窄的保护范围。这样既能降低DGIP对权利要求对应关系提出异议的风险,也更有利真正的加速审查。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收到中国专利的授权通知书后,尽快将CNIPA获准的权利要求与正在审查中的印尼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并在提出PPH请求之前,完成印尼申请的相应修改。  由于DGIP在实质审查开始后将不再接受PPH请求,因此,这项比对应当尽早开始,而不是等到印尼国家阶段期限将至才处理。  为什么值得关注? 对于同时在印尼和中国拥有专利布局的企业而言,PPH试点项目为跨境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更实际、更高效的审查方式。通过利用其中一个专利局已经完成的审查工作,申请人可以减少重复审查,同时有机会加快另一国家的专利审查进程。  目前,这项为期五年的PPH试点项目已经正式生效。对在中国和印尼拥有对应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而言,可以在专利申请布局的早期阶段就考虑是否使用PPH,从而更快、更高效地推进专利审查。 实务要点      1. 立即梳理专利布局 识别目前在印尼仍处于审查阶段、且对应的中国专利家族已获得授权或可授权结论的申请,并根据上述条件确认其是否符合PPH申请要求。       2. 尽早调整权利要求  一旦获得中国审查结果,应尽快核对中印两国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如存在差异,建议在提出PPH请求前完成相应修改。       3. 关注申请时机  由于PPH请求必须在DGIP启动实质审查之前提交,因此应提前与中国和印尼的代理团队做好协调,以便在CNIPA作出有利审查结果后,能够及时利用该结果提出PPH请求。      4. 充分利用双向受益机制  对于在DGIP已获得可授权结论的印尼申请,申请人同样可以向CNIPA提出PPH请求。  联系我们 KASS […]

Accelerating Patent Protection in Indonesia and China: The New PPH Pilot Program

A contract laid out on the table that has been stamped by the words patented in red colour | KASS International

By Carola Monintja A new opportunity for applicants seeking faster and more efficient patent examination in Indonesia and China.  Following the successful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programs with Japan and Korea,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donesia (DGIP) and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IPA) have launched a bilateral PPH Pilot Program. […]

美丽之争:两兄弟的商标纠纷

A gavel on top of a brown book titled Trademark law | KASS International

作者:Maisarah Afifah   很少有案件能像 Chua Beng Hock v FM Skincare Pte Ltd [2025] SGIPOS 2 一样,如此生动地展现家庭关系、商业利益与品牌权益之间的冲突。这是一个关于两兄弟 Adam(原告人)和 Chris 的故事。他们秉持着“美丽属于每一个人”的理念,共同创立了 Face of Man 美容护理中心,将护肤与形象管理从女性专属的领域,延伸为男性自我关怀与提升的一种方式。  然而,这段始于兄弟情谊的创业故事,最终演变成一场围绕商誉、品牌共同所有权及商标法律边界的复杂争议。当个人经历与商业身份交织在一起时,法律又该如何界定其中的权利归属?  始于兄弟情谊的品牌崛起 1986年,Adam与合作伙伴Chia在新加坡开设了第一家 Face of Man 美容中心。1994年,Adam 的弟弟 Chris 加入后,双方的业务不断扩大,并逐渐发展成由多个商业实体运营的特许经营网络,包括 RX International,以及后来成为本案被告人的 FM Skincare Pte Ltd。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聘请专业设计师重新设计标志,逐渐形成今天的“Face of Man”商标。然而,随着事业扩大,双方的关系也开始出现裂痕。  恶意申请指控:认定标准严格,指控未成立 Adam认为,被告人申请并注册涉案商标,是为了垄断 Face of Man 品牌。在他看来,这个品牌与自己的创业经历和多年投入密不可分。  但被告人表示,其长期通过特许经营和直营方式经营 Face of Man,并无意欺骗或抹去历史。注册官最终也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恶意。   因此,虽然双方存在合作纠纷,但并未达到商标法认定“恶意”的标准。   假冒侵权与商誉归属之争 Adam 进一步提出了“假冒侵权”(passing off)的主张。这是一项普通法制度,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要成立假冒侵权,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项:商誉(Goodwill) 这一点双方并无争议。但问题在于:商誉究竟属于谁? 相关证据显示,Face of Man 一直被宣传为 Adam 和 Chris 共同创立的品牌,公众也将两兄弟视为品牌发展的核心人物。因此,注册官认定,双方共同拥有商誉,而非 Adam 单独拥有。 第二项:错误陈述(Misrepresentation) 由于涉案商标并非通过欺骗取得,因此不构成虚假陈述。 第三项:损害(Damage)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因此导致销售损失,这一要件同样无法成立。 这一结论也意味着 […]

Vietnam’s Designation As A “Priority Foreign Country” in the 2026 USTR Special 301 Report: What Happened and Why It Matters

Showing the historic Trấn Quốc Pagoda in Hanoi, Vietnam, featuring a tall, multi-tiered red stupa surrounded by lush trees, flags, and a calm body of water during a warm, hazy sunset or sunrise | KASS Malaysia

By Nguyen Linh  In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for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protection,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 designated Vietnam as a “Priority Foreign Country” in its 2026 Special 301 Report. This is the most serious classification available under the Special 301 framework and is reserved for countries whose acts, policies, or practices are considered to have […]

The Rise of Waste-to-Value Biotech: Patenting the Future of Circular Manufacturing

Scientist holding a petri dish wish biological samples in a biotechnology research setting. KASS International

By Alice Yong For decades, industrial waste was largely viewed as an unavoidable by product that required disposal, treatment, or containment. However, the increasing global focus on sustainability, resource efficiency, and circular manufacturing has fundamentally changed this perspective. Today, waste is increasingly being recognized as a valuable feedstock that can be transformed into commercially useful […]

Patent Novelty Examination In Thailand

Thailand flag and map of Thailand representing the country’s patent landscap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KASS International

Patent Novelty Examination in Thailand: 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DIP Practice By Tipsuda Suttasing Novelty is the first gate every patent application must pass through at the 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P), and in our experience of prosecuting, defending, and litigating patents before the DIP and the Cent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ourt (IP&IT […]

企业名称、商业名称与商标重叠时:何者为优先?

Paperwork and pen on a desk in a professional work setting

作者:Van Trinh   许多创业者最常见且代价高昂的误区之一,是认为只要注册了企业名称,并在日常营业中使用该名称,便自动取得了相应的商标专用权。  事实上,企业名称(Business Name)、商业名称(Trade Name)和商标(Trademark)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各自拥有不同范围的权利与保护机制。   忽视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商标纠纷、被迫更换品牌名称,甚至令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即使您是最早使用该名称的人,也未必能够保住该名称的商标权益。 核心要点  企业名称不等于商标 —— 注册企业名称并不会自动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全国范围的法律保护。 商业名称保护具有局限性 —— 商业名称因商业使用可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发生争议时,权利人通常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 注册顺序至关重要 —— 如果企业名称或商业名称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企业可能被迫重新打造品牌。 主动注册商标至关重要—— 提前进行商标检索并尽早申请注册,才能在“申请在先”原则下保护品牌权益。 越南《第168/2025/ND-CP号法令》提高了创业者责任 —— 创业者必须确保拟使用名称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被要求更改名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商业名称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企业名称(Business Name)   企业名称指公司向商业登记机关注册的正式名称,也就是显示在企业登记证书上的名称。  商业名称(Trade Name)   商业名称是指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并为公众所知的名称。商业名称无需注册即可使用,但如果该名称已建立一定商业影响力并用于商业活动中,可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获得保护。  商标(Trademark)   商标是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由文字、图形、标志、设计或其组合构成。  商标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注册成功后,企业才能在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获得全国性的商标保护。  虽然企业名称、商业名称与商标有可能相同或相似,但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取得法律保护的方式也不一样。 如何获得相关权利?  企业名称权利  企业名称的相关权利通常在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后产生,并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防止其他企业登记使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的名称。   商业名称权利  通常通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持续使用而形成。 由于商业名称没有特定的注册程序,发生争议时,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使用时间、市场覆盖范围及商业知名度和信誉。  商标权利  商标权利通过注册取得。   越南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提交申请,谁优先取得商标权利。   注册成功后,商标权利人可以在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全国性的商标保护。 冲突情形 当这些名称之间相同或相似时,可能导致法律争议。常见情形包括:   企业名称晚于商标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如果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企业可能被要求更改名称。  商标申请与在先商业名称冲突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同行已经存在的商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商标申请可能被驳回。   商业名称维权困难   由于商号没有注册制度,仅依赖使用获得保护,因此若缺乏充分证据,将困难证明自身权利。    这使企业面临两大风险:   先注册企业名称而未进行商标检索,可能导致企业日后面临高昂的品牌/名称变更费用。  以商业名称建立品牌却未注册商标,则可能因无法证明在先权利,而面临失去该名称使用权的风险。  为什么注册顺序很重要? 越南最新实施的《第168/2025/ND-CP号法令》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法令要求企业者在登记企业名称前查询商标数据库,以避免不必要的权利冲突,以及日后可能产生的高昂品牌/名称变更费用。  该法令的主要要点包括:  注册前查询义务 —— 企业者在登记企业名称前,必须查询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以确认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   侵权责任承担 —— 如果企业名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   […]

商标权之争:决定胜负的不是知名度,而是证据

Map of Southeast Asia showing the Philippines prominently.

作者:Ma. Syril Diesta   当两个商标 (trademark) 明显相似时,消费者就一定会产生混淆吗? 菲律宾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未必。  在 Innolab Industries, Inc. v. United Laboratories, Inc.(G.R. No. 257075,2025年8月5日)一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一项在商标法实践中经常被误解的重要原则:商标之间存在相似性,并不足以阻止其注册。  法律所要求的,并非仅凭商标外观或读音的相似性作出判断,而是需要充分、具体且基于消费者认知的证据,证明该相似性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此项判决不限于本案当事人,而是向品牌所有人、初创企业及商标法律实务人士明确传达了一项重要原则。  判决要点 商标之间存在相似性,并不足以阻止其注册。要驳回注册申请,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足以误导或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应依据客观证据标准,而非主观推断。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等准司法及行政机构不应受严格程序规则的拘束,而应秉持程序灵活性的原则,以维护实质正义与公平。  案情概述 2015年7月29日,Innolab Industries, Inc.(Innolab) 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拟注册商标 “INNOLAB”,涵盖以下类别:  第3类(Class 3):肥皂、香水、精油、化妆品及化妆制品、个人护理产品、护肤产品以及护发产品;  第5类(Class 5):药品及卫生制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以及家用危险化学品产品。  United Laboratories, Inc.(Unilab), 为菲律宾最具影响力的制药企业之一,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认为 “INNOLAB” 与其已注册的第5类 “UNILAB” 商标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相关商标如下所示: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局支持了 Unilab 提出的异议,并裁定不予核准 Innolab 的商标申请。随后,Innolab 因未缴纳上诉费用,其上诉被驳回。该驳回决定之后分别也获得知识产权局总局长及菲律宾上诉法院的维持。  该案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  法院裁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最终裁定:   准予注册“INNOLAB”商标(申请号4-2015-008549),但前提是不存在其他正在审理中的经核实异议。 1.实体争议问题: 混淆可能性是否成立?  尽管法院承认 “INNOLAB” 与 “UNILAB” 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法院认为,作为提出异议的一方,Unilab 不仅需要证明两者相似,还必须进一步证明这种相似性会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 但在本案中,Unilab 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这一点。  法院强调,判断两个商标是否可能造成混淆,不能只靠主观判断,而必须以实际证据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消费者如何看待该商标,以及市场上的实际情况, 这包括:  具备专业资格且可信的证人证言;  采用正确方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合理的调查对象、样本数量及范围;  能反映实际市场情况的相关证据    法院不接受 Unilab 仅凭双方商标均属于第5类商品,就认定两者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说法。法院指出,商品分类并不能决定两个商标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关联性。 过去那种仅依赖商品类别来判断商标关系的做法已经不再适用,否则可能让类似案件产生不合理的判断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Unila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