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修订《知识产权法》(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重要更新

作者:Linh Nguyen 2025年12月10日,越南国会通过了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并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法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执法机制,并推动越南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贸易承诺及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相衔接。 对于越南本土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此次修订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执法及商业化运用方式。 以下为本次修法的主要更新内容及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影响: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扩大 可受保护的外观设计范围扩大至: 局部设计(Partial Designs) 非实体设计(Non-Physical Designs) 图形用户界面(GUI) 图标(Icons) 其他数字视觉元素 新颖性宽限期也扩大至涵盖各种形式的在先公开,包括商业化使用或销售。 即使设计已公开,只要在公开之日六个月内提交申请,仍可获得保护。 此项变化使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进一步接近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该机制使创作者和外观设计权利人能够针对设计中最具特色和商业价值的部分获得保护,从而更有效地应对局部仿制或针对性抄袭。同时,这机制更贴合企业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程序效率提升及审查期限缩短 公告期限 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形式审查通过后1个月内公告。 专利: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9个月公告,也可以申请提前公告。 异议期限 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商标: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 专利: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实质审查期限 专利:从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分别从9个月、7个月和6个月缩短至5个月。 加速审查: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及商标可申请加速审查。 实质审查请求期限 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的42个月缩短至36个月。 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更高效的审查程序有助于企业更早获得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为市场拓展和竞争布局提供更坚实基础。在知识产权获得保护后,企业可更快速、更有信心地推出产品、打造品牌、拓展新市场,以及开展许可或战略合作,从而提升知识产权资产的长期商业价值。 正式确认知识产权为企业资产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产的地位,使其能够更明确地用于: 出资入股 融资安排 担保交易 企业并购 合资合作 这项法律有助于企业更有效地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架构和公司交易,同时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组合管理在融资、重组和业务扩张中的重要性。 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 加强执法措施 引入更有力的措施,包括强制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关材料。 扩大执法范围,可要求移除或禁用数字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包括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社交媒体。 提高赔偿额度 法定赔偿上限从5亿越南盾提高至10亿越南盾。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严重程度,设定为基本工资的10至100倍。 这些措施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更有力的维权手段,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执法的有效性,有助于打击假冒及网络盗版,同时也大幅增加侵权者面临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因此,企业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积极监测侵权行为,特别关注数字化渠道,并采取适当的许可策略和争议解决机制,以降低潜在风险。 帮助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环境 总体而言,越南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体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执法效率,以及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更贴近企业实际需求。 企业应主动审视并调整知识产权策略,充分利用更广泛的保护范围、更高效的程序和更有力的执法措施,并将知识产权更有效地融入商业化、投资及业务发展规划。 KASS International 致力于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我们提供知识产权策略、管理、维护和商业化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当知识产权格局发生变化时,您的战略也应随之调整。请通过 […]
加速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专利保护: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正式启动

作者:Carola Monintja 对于希望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更快、更高效地完成专利审查的申请人来说,现在有了一个新的选择。 继此前与日本、韩国成功开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后,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正式启动了双边PPH试点项目。 该项目已于2026年8月1日正式启动,试行期为五年。 核心要点 专利不只是对应,更保持一致: 印度尼西亚专利的权利要求,将尽可能与已经获准授权的中国专利权利要求保持一致。 申请时间非常关键: 必须在印尼知识产权局(DGIP)开始实质审查之前提出PPH申请。 双向受益机制: 中国申请人可以借助中国专利的审查结果,加快在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审查;同样的,印尼申请人也可以利用印尼专利的审查结果,加快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审查进程。 从实务的角度来看,这是近年来较具影响力的PPH合作项目之一。中国一直是印尼外国专利申请的重要国之一,而越来越多的印尼企业也将中国纳入其国际专利布局。因此,DGIP与CNIPA建立双边快速审查机制,能够直接满足两国申请人在实际专利申请的需求。 PPH允许申请人利用另一国家的相关专利审查结果,申请加快在另一国家对应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具体而言,如果CNIPA已经认定中国专利申请中的部分权利要求符合授权条件,申请人只要满足相关PPH要求,就可以参考这一审查结果,向DGIP申请加快对应印尼专利申请的审查。 这一机制同样适用于反向申请,即申请人也可以利用DGIP的审查结果,向CNIPA提出PPH加速审查请求。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一项双向受益机制。印尼申请人,包括当地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等,如果其权利要求已经获得DGIP认可或授权,同样可以考虑利用这试点项目,加快其对应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查,而不应将PPH仅仅视为外国申请人进入印尼市场时可以利用的一项便利措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PPH并不意味着专利一定能够获得授权。DGIP和CNIPA仍会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独立审查。 主要申请条件 如果申请人希望以CNIPA的审查结果为依据,向DGIP提出PPH请求,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中国和印尼专利的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应相同。 两件专利申请属于同一相关专利家族。 印尼专利的权利要求应与CNIPA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已被CNIPA认定为具备专利性或符合授权条件。 根据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CNIPA的相关审查文件、引用对比文件以及权利要求对应关系表。 PPH申请必须在DGIP开始实质审查之前提交。一般,我们建议将PPH请求与实质审查请求一并提交,以免错过申请时机。 在实际操作中,权利要求是否充分对应,往往是PPH申请能否顺利通过的关键。按照DGIP的要求,申请人通过PPH提出加快审查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必须与CNIPA认定为具备专利性或符合授权条件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根据我们的经验,仅满足“充分对应”通常还不够。更稳妥的做法是,将印尼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为与CNIPA已授权或已认可的权利要求一致,而不是仅保持相似或具有更窄的保护范围。这样既能降低DGIP对权利要求对应关系提出异议的风险,也更有利真正的加速审查。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收到中国专利的授权通知书后,尽快将CNIPA获准的权利要求与正在审查中的印尼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并在提出PPH请求之前,完成印尼申请的相应修改。 由于DGIP在实质审查开始后将不再接受PPH请求,因此,这项比对应当尽早开始,而不是等到印尼国家阶段期限将至才处理。 为什么值得关注? 对于同时在印尼和中国拥有专利布局的企业而言,PPH试点项目为跨境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更实际、更高效的审查方式。通过利用其中一个专利局已经完成的审查工作,申请人可以减少重复审查,同时有机会加快另一国家的专利审查进程。 目前,这项为期五年的PPH试点项目已经正式生效。对在中国和印尼拥有对应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而言,可以在专利申请布局的早期阶段就考虑是否使用PPH,从而更快、更高效地推进专利审查。 实务要点 1. 立即梳理专利布局 识别目前在印尼仍处于审查阶段、且对应的中国专利家族已获得授权或可授权结论的申请,并根据上述条件确认其是否符合PPH申请要求。 2. 尽早调整权利要求 一旦获得中国审查结果,应尽快核对中印两国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如存在差异,建议在提出PPH请求前完成相应修改。 3. 关注申请时机 由于PPH请求必须在DGIP启动实质审查之前提交,因此应提前与中国和印尼的代理团队做好协调,以便在CNIPA作出有利审查结果后,能够及时利用该结果提出PPH请求。 4. 充分利用双向受益机制 对于在DGIP已获得可授权结论的印尼申请,申请人同样可以向CNIPA提出PPH请求。 联系我们 KASS […]